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湖北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湖北省密件管理规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
㈠学校成立保密委员会
1、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2人,由党委负责同志和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委员若干人,由校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党办、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保卫处、图书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2、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全面领导全校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决 定,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②负责全校文件、会议、档案、科技、外事、通讯等各方面的保密工作;指导各校属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
③负责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的工作,按规定的程序确定不明确的或者有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
④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进行保密工作的检查,表彰保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批评和惩处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
3、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并配备专职机要保密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㈡各党总支部成立保密领导小组
1、各党总支部保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总支(支部)干事或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总支(支部)负责人兼任。
2、各党总支部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日常工作由总支(支部)干事或办公室负责人负责。
二、保密范围
㈠上级或有关单位明确密级的文件、资料、档案等;
㈡本校形成的涉及到党和国家或学校安全与利益而又不能公开内容的文件、会议记录、资料、重要科研项目的计划和方案;
㈢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具有一定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科学技术。
三、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
㈠上级或有关单位制发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均按原密级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密级。
㈡本校形成的文件、资料、科研项目的计划、方案等,凡涉及到党和国家或学校安全与利益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确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㈢不够定密级的且又不能公开的文件、资料应按“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处理。
四、密件的保管
㈠密件的接收
1、交接密件时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2、拆封取件后,应检查封套、封袋,严防密件遗漏;
3、对照密件清单核对发文号、件数、印制顺序号等,如有不符,应当及时与发文(件)机关联系处理;
4、接收的密件应当在收文(件)登记簿上详细登记。
㈡密件的传阅
1、密件应当按规定的范围传阅, 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传阅密件应当专夹传送,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及传阅时间;
3、传阅密件由机要保密员直接呈送阅文人,阅文人之间不得横传,不得擅自留存密件;
4、阅文人应当在办公室阅文,不得将密件带回家中阅读;
5、传达密件内容时,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录像的,传达者(或主持人)应当事先声明。
㈢密件的借阅
1、借阅、查阅密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密范围,不得扩大;
2、借阅密件应由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归还;
3、收回密件时,应当面清点、销号,收件经办人签名并注明退还时间。
㈣密件的加抄、复印
密件一般不得加抄、复印,确需加抄、复印必须填写《机要加抄复印报批单》,按规定办理手续,加抄、复印件视同原密件管理。
㈤密件的立卷、归档、销毁
1、密件立卷、归档及涉密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档案法制度和档案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
2、密件的立卷、归档前或者涉密档案在移送学校档案室保存前,应当按照保密法规规定,进行密级保密期限的清理,做好降密或解密工作;
3、同一卷宗中的密件载有不同密级或不同保密期限的,案卷封上应按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
4、查阅本校保存的涉密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5、严禁个人复制、保存涉密档案、资料;
6、销毁密件由学校保密办执行,按规定严格填写“销毁清单”,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到省保密局指定的单位监毁;
7、送销毁密件要装袋、专车由2人以上护运送,防止途中散失。
五、密件泄密处理
1、泄密事件实行24小时内一事一报制度。
2、发生泄密事件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同时,应当立即进行查处工作。
3、查处泄密事件内容包括:
⑴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⑵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内容、密级、保密期限、危害程度及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泄密责任者作出处理;
⑷泄密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将其全部情况综合报告上一级保密工作部门。
六、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