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武汉工业学院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管理细则(试行)(2002年11月)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3-04-28阅读次数:

 武汉工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既是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会员之一,也是我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为了确保校园计算机网安全,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学校计算机网络的作用,加大加快信息交流与对内外合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武汉工业学院计算机网络实行三级管理。
    (一)学校设立校园信息管理委员会。主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信息系统和校园网的管理、组织、规划、协调与交流工作,制定各类规章制度、管理手段、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技术等防范措施。
    (二)院(系、部)、直属单位、职能部门成立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由院(系、部)、直属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任组长,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安全与保密工作。主要包括: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与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与制定。组织和检查本部门的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校园信息管理委员会汇报。
    (三)职能科室、教研室、实验室成立工作小组。由室主任负责,并指定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随时检查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院(系、部)、直属单位、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发生的情况。
    二、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
    (一)网络接入与登记。任何接入校园网的个人,必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证件到校网络中心登记注册。申请单位和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域名的原因、目的和用途,经院(系、部)、直属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印章,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后方可办理。
    (二)接入单位在填写注册表时应填写接入的计算机型及相应的操作系统类型,并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1人及以上为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人员。接入单位须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与技术保护措施。
    (三)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私设网络服务器。对于因工作需要而设立服务器的单位,必须先到校园信息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并对所设立的服务器加强监控。
    (四)单位在进行网络注册时应与学校网络管理委员会签定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责任书,否则不予注册。
    (五)所有网络管理人员和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网络信息高度负责。
    (六)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及进行金融犯罪等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网上查阅、复制、传播各种有害信息;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不得发表意识形态领域或者政治立场有错误的文章和电子邮件信息。
    (八)不得恶意盗用他人帐号,私自转借、转让网络域名、网络IP地址及用户帐号;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九)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严禁利用上网环境,攻击其它网络服务站点和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
    (十)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虚假广告信息。
    (十一)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使用猥亵侮辱性言辞。
    三、安全防范措施
    (一)学校校园信息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全校的网络接入单位进行一次或多次全面大检查,总结和交流各阶段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网络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对校园网上的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注册登记、受限出境、重要资源服务器配置加密软件、设置防火墙和代理服务器访问规则;安装和配置反网络“黑客”攻击软件和制定反网络“黑客”技术措施。
    (三)院(系、部)、直属单位、职能部门应组织信息管理员定期对所建立的网络服务点进行自查和重点抽查,根据已制定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条例时必须规定:
    1、访问权限的管理制度一定要详细具体,易于操作。
    2、涉密信息要标识密级,国家机密和重要的科研成果详细信息及军工项目的所有信息严禁上网。
    3、信息媒体要与传统文件一样对待,在保管、存放、备份、传阅,使用各个环节上要严格管理。
    四、处罚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经国家、学校、部门和他人造成侵害和损失的,将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违反管理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校园网上公布其名单。
    (二)对违反管理细则第二条第(九)、(十)、(十一)款规定者将强制其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和进行批评教育。
    (三)对违反管理细则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者将定期不定期的停止其网络的使用权或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管理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者将按照规定予以罚款或没收其使用设备。
    (五)违反管理细则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反管理细则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侵犯法律,造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其刑事责任。
    (七)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它违规行为,将由学校信息管理委员会作出裁决与处理。
    五、本细则由校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