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

武汉工业学院章程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3-04-28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业学院是由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政府对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中文名称:武汉工业学院,英文名称: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缩略名:WHPU。
      第四条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花园中环西路特一号。
      第五条  学校为国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六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工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七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八条  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服务粮油食品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的建设目标是成为国内知名,部分学科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多科性大学。
      第九条  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弘扬敬业爱校、艰苦创业、团结拼搏、追求卓越的办学精神。
      第十条  校训为“明德、积学、砺志、笃行”。
      第十一条  校徽为圆形,基调为白色,图案为蓝色,由校名简称“武工”拼音首字母“WG”构成楚文化中“凤”的图形、学校创办时间“1951”字样以及代表工科特征的齿轮图案组成。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形式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资源情况,适当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按照现代大学办学理念和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深化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第十六条  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进步,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
      第十八条  鼓励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教育与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吸收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不断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社会知名度。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委会,在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学校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确定大额资金使用方向;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负责干部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学生社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学校党委会和常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落实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条例)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及校内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与辅助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办法等,审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计划方案,评审科学研究成果,推荐拔尖人才,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审查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辅助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决定授予学位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辅助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标准、教材建设、评审教学研究成果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的咨询与辅助决策机构,依照各自的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系、部)。学院(系、部)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学院(系、部)自主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充分发挥学院(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按学校授权决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遵循学校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其他各项资金,管理学院(系、部)的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部)的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主任)主持,或受院长(主任)委托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
      学院(系、部)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系、部)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系、部)党总支部负责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督促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支持并督促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等相关分学术机构,在学校相应学术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置校、学院(系、部)教学、科研服务平台。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严格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岗位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珍惜和保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在聘约范围内,接受学校工作安排,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机构和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引导学生养成热爱学习,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热爱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四条  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资助。
      第四十五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是学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建立校友会。校友包括: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同时,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六章  财务  资产  后勤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合法获取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增加办学资源,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一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十二条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拥有的资产。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房屋等非货币性资源配置,根据教学、科研、服务、经营等不同用途,实行按需配置、有偿使用以及阶段性返还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